漢傳佛教 · 律部

摩訶僧祇律

摩訶僧祇律 · 東晉 · 佛陀跋陀羅共法顯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22, no.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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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具足作比丘尼,已從僧乞學滿受具足。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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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與某甲學滿受具足,阿梨耶僧忍與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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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滿受具足者默然,若不忍者便說。是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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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說。「僧已與某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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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佛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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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道瞿曇彌:「依止舍衛城比丘尼皆悉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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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至已聞者當重聞。若比丘尼學戒滿,不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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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與受具足者,波夜提。」學戒滿者,二雨中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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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行十八事。不羯磨者,不作羯磨。與受具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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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波夜提。波夜提者,如上說。是故世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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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訶僧祇律卷第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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