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傳佛教 · 律部

薩婆多毘尼毘婆沙

薩婆多毘尼毘婆沙 · 失譯;西京東禪定沙門智首撰續序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23, no.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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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淨。若閏四月,前四月十六日安居,即日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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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持雨衣。至七月十五日,於其中間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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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得畜,以夏有閏多雨熱故。過半月畜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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墮者,律師云:諸論師謂閏三月,於前三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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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日求作雨衣,至三月盡作衣已竟,至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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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便受用。至後三月盡從受來,尼薩耆波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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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求來作來,突吉羅。是名過半月畜,是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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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捨。波逸提罪懺懺悔過已,從四月一日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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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用至四月十五日,無過四月十六日,受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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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第如前法。過半月衣從求作衣來,突吉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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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閏一月中畜,一尼薩耆波逸提。設未捨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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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悔過,從四月一日至七月十五日中間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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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罪。若無閏處比丘求雨浴衣,往有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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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是人從求衣來作衣來皆突吉羅,受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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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來捨墮。有閏者閏三月,無閏處比丘從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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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十六日求雨浴衣,於有閏處是前三月,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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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於無閏處得雨浴衣已,至有閏處始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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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於其中間長一月,未至求衣時。以非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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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時故,從求作來突吉羅。過半月畜故,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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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用來尼薩耆波逸提。以先有心故,比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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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雨浴衣無罪。雨衣至四月十六日,能受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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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受無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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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第二十九事第二十九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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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是共戒,比丘、尼俱尼薩耆波逸提,三眾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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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羅。此戒體,若物向僧,與前人說法令物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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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捨墮,物則還僧;向三二一比丘,突吉羅。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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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知是物向比丘尼僧,自求向己,捨墮;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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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一,突吉羅。若比丘知檀越以物施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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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向彼塔,物即入彼塔,不須還取,以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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