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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何為餘我皆不受耶?寧許一分我與意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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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於是處生苦樂等,我能領受,無此過失。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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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復言,我所有物唯屬於我,我能領納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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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等。雖遍諸我然唯屬一、不繫餘人,云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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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受我苦樂?世間現見所有財物,唯主能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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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他所用。若處有別,是事可然。既是同居,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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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共受?諸同處物若不屬己,雖無取捨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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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用,見觸受用誰復能遮?現見世間非屬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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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若同一處見觸無遮。今苦樂等無形質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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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能見觸不可取捨,是故汝言不成救義。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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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餘我於他苦樂,由有闇障不能領受,如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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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物雖復同居,眼無障者能有所見,眼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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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即無所觀。我亦如是,於自苦樂無闇障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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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能領受於他苦樂,雖復同居有闇障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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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領受。若爾闇障少分轉耶?彼言不也,周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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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故。此障彼我處不同耶?復言不也,處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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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若爾頌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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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障既言通,不應唯障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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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一闇障處有無量我,處既無別,一我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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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餘則不然。誰能信解闇相無別、我相是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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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障所障處復無別?所受樂等其義亦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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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有障及以無障、受與不受一切應同。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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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間有諸外闇,如汝所計內闇差別。前雖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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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不遍所依,而我體遍與他德合,應亦能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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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同此言。我豈不說樂等與意,其處要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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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領受,故無受他樂等過失。汝等外道隨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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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言,非隨意言能契正理。非可照物處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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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而此燈明不能照了。我亦應爾,云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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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若汝復言,雖一切我體皆周遍,而自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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