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护法文集

弘明集

弘明集 · 梁 · 僧祐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52, no. 2102

完整原文 · 分页阅读 当前仅加载大正藏 0026c 版页;异文与注释未混入正文,稳定行号可直接引用。

0026c01

故有其死者順其情。奪其生者逆其性。至人

T2102.004.0026c01
0026c02

尚矣。何為犯順而居逆哉。是知不能頓奪所

T2102.004.0026c02
0026c03

滯。故因為之制耳。聖靈雖茂。無以叡懞惛之

T2102.004.0026c03
0026c04

心。弱喪之民何可勝論。罪罰之來將物自取

T2102.004.0026c04
0026c05

之。事遠難致。不由天厨見遺物。近易耽故常

T2102.004.0026c05
0026c06

芻豢是甘。拯溺出隍眾哲所共。但化物不同。

T2102.004.0026c06
0026c07

非道之異。不盡之讓亦如遇當。子長愛奇本

T2102.004.0026c07
0026c08

不類此。

T2102.004.0026c08
0026c09

答曰。足下論仁義。則云情之者少。利之者多。

T2102.004.0026c09
0026c10

言施惠則許其遺賢忘報在情既少。熟能

T2102.004.0026c10
0026c11

遺賢利之言多。曷云忘報。若能推樂施之

T2102.004.0026c11
0026c12

士。以期欲仁之儔演忘報之意。引向義之

T2102.004.0026c12
0026c13

心。則義寔在斯。求仁不遠。

T2102.004.0026c13
0026c14

釋曰。情仁義者寡。利仁義者眾。聞之莊書。非

T2102.004.0026c14
0026c15

直孤說。未獲詳挍遽見彈責。夫在情既少。

T2102.004.0026c15
0026c16

利之者多。不能遺賢曷云忘報。實吾前後勤

T2102.004.0026c16
0026c17

勤以為不得配擬二儀者耳。復非篤論所應

T2102.004.0026c17
0026c18

據正。若樂施忘報即為體仁。忘報而施便為

T2102.004.0026c18
0026c19

合義。可去欲字并除向名。在斯不遠。誰不是

T2102.004.0026c19
0026c20
0026c21

答曰。濟有生之類云云。斯旨宏誕非本論所

T2102.004.0026c21
0026c22

及。無乃秦師將遁行人言肆乎。

T2102.004.0026c22
0026c23

釋曰。足下論挾姬釋。吾亦答兼戎周。足下以

T2102.004.0026c23
0026c24

此抑彼。謂福極高門。吾申彼釋。此云慶周

T2102.004.0026c24
0026c25

兆物。足下據此所見。謂祚止公侯。吾信彼

T2102.004.0026c25
0026c26

所聞。云尊冠百神。本議是爭。曷云不及。夫論

T2102.004.0026c26
0026c27

難之本以易奪為體。失之已外輒云宏誕。求

T2102.004.0026c27
0026c28

理之塗幾乎塞矣。師遁言肆。或不在此。

T2102.004.0026c28
0026c29

答曰。豈其相迫。居吾語子。聖人在上不與百

T2102.004.0026c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