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傳佛教 · 律部

薩婆多毘尼毘婆沙

薩婆多毘尼毘婆沙 · 失譯;西京東禪定沙門智首撰續序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23, no.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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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嫌小,更大作房不如法,隨作時得偷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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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房主比丘死、若遠行者去絕不還,隨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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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若與三寶、若隨親與、若與白衣、若自賣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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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自在隨心。若賣房不得賣地,若眾僧不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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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僧得罪。若房主比丘不自分處者,屬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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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眾僧次第應住。若此房上更異比丘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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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房,不須白僧,但房主比丘聽作,自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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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不聽,不得作。此房亦隨主自在分處,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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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處,即屬四方僧,如先比丘法。若比丘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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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法,若四方僧地不得作塔,不得作別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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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若作得罪。亦不得四方僧地中,為佛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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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種殖。若僧和合,聽四方僧地中作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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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若不和合、不聽,不得作。若僧地中有種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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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應淨人取,作次第與僧隨意供養,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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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取自供養三寶。若花多,眾僧取不能盡,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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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和合,聽隨意取之。若荒餓後,三寶園田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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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分別,先舊比丘及以白衣一切盡無、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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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處,若眾僧和合,隨意分處。非僧地,地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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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王,若比丘作房者,應以白王然後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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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白不得作。若僧坊中內,不得起塔作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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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近人臭穢不清淨。若重閣舍,若經像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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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不得在上住。若塔地花,不得供養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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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應供養佛。此花亦得賣取錢,以供養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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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屬塔水,以供塔用。設用有殘,若致功力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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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人者,應賣此水以錢屬塔,不得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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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則計錢。若塔無人致水功力,一由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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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水多少善好籌量。若學問坐禪比丘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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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業,若學不根本如學問法者,取學問臘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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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清淨。若禪不根本心如禪法者,取坐禪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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