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傳佛教 · 律部

律二十二明了論

律二十二明了論 · 弗陀多羅多造 · 陳 · 真諦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24, no. 1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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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習類法。自性法者,有法非加行所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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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載出自界故,此一切定,是欲界法;色、無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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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法若不能載出自界,亦是自性法。修習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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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者,於色、無色界定非所噉味。或於無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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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與心相應諸法,於定道、五通道名想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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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世第一法有覺分心,與此心相應法。是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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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相應法一分、戒一分、善根一分、諸護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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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行一分、身輕安一分、無逼樂一分、修得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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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天耳諸境界一分、自在一分、解脫一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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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一分、身通一分、一切智一分、非一切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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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制入無想定滅心定涅槃至得,修得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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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老伴類至得。有餘師說:相離一分、無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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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定聚一分,名相出離棄捨涅槃至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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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等名修習類法,所餘皆名自性法。若人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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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性法及修習類法,此人於律則明了,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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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面。偈曰:能解四種受命緣。釋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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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中說受攝飲食有四種:一、身受非心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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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文,若比丘申鉢,心緣別事受他施飲食,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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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如本。二、有心受非身受。如律文,若人送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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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施此比丘,比丘心受,攝以屬己,廣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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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三、有身心俱受。若比丘身心平等,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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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施飲食。行施人至比丘邊,度與比丘非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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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四、非身心受。如律文,若比丘或以脚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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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手指畫地作界相。餘人送飲食置界中,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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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被受。餘一切文句,從廣道應知。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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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能成就受五種分。釋曰:有五分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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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受攝飲食:一能受、二能令受、三物、四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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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五至邊。此中能受者,具戒比丘住於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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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得在此處。能令受者,除比丘及與學,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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