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傳佛教 · 律部

律二十二明了論

律二十二明了論 · 弗陀多羅多造 · 陳 · 真諦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24, no. 1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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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解諸佛制立戒意,此人於律則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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偈曰:善解鉢衣三種量,傳傳受持及依願,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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鉢衣量於二處,如時如罪間隔方。釋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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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中說鉢有三品,謂下、中、上。此中十二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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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米蒸為飯,置鉢中高出如龜背,是第一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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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波羅減二十米蒸為飯,置鉢中高出如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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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是第二鉢。二十五波羅米蒸為飯,置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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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出如龜背,是第三鉢。若略說三鉢量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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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衣量者,依波胝提舍尼數量,衣量廣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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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長三十指,是第一衣。倍此,未及如來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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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衣量,是第二衣。減如來衣九搩手長量、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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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來衣六搩手廣量,是第三衣。此鉢及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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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有二種:一、三傳;二、教他知傳。受持者,唯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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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三衣。依願者,八種校具衣,此二處:有罪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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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及物相應,廣說如前。偈曰:是處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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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物主,財物能成尼薩耆,如此一切如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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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解三十所學處。釋曰:於三十中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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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過十日衣;二、轉車衣;三、待一月衣,是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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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作次第方法,自得畜用。若不用,應捨與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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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受非親比丘尼衣,如前作方便,更捨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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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比丘尼所浣染打衣,應捨與僧。從非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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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得衣所送衣直,直主若一人若二人,應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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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彼。若直主不在、或不肯取,應捨與僧。王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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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王臣衣,應捨與僧。一切俱舍耶部學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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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衣等,應捨與僧。過十日鉢有二種用,五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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鉢如律文,次第應知。織師學處所得衣,應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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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僧。以多衣餉比丘,比丘若欲得應受,一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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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披。若過此受此衣,成尼薩耆,應捨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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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酥等有二種用,若與比丘衣竟,後瞋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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