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傳佛教 · 律部

善見律毘婆沙

善見律毘婆沙 · 蕭齊 · 僧伽跋陀羅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24, no. 1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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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與無法,我今得脫。」作是念已,即便下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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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至王前,而說偈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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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不知法,二人不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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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者不依法,聽者不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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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食粳米飯,及餘諸餚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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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是飲食故,我言是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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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以名利故,毀碎汝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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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為凡人時,見人在上、說法者在下,言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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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何況我今汝諸弟子,為在高人、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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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而為說法。時偷果人者,我身是也。』眾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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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廣說竟。七滅諍法,後騫陀迦中當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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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說比丘尼戒。摩觸者,缺瓫骨以下,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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肘膝以上,摩觸波羅夷。若比丘尼摩觸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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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受樂不動身,比丘不得罪。若比丘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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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觸比丘尼,比丘尼身不動受樂,隨處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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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後四波羅夷竟。若比丘尼言人共往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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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若比丘尼語居士言:『汝先說理。』若居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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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理時,比丘尼得突吉羅。居士說已,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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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復向官說,比丘尼得偷蘭遮罪。若居士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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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比丘尼得理,犯僧殘,不得理亦犯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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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若居士言比丘尼,官喚比丘尼來,來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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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比丘尼言:『但還去,官自判。』得理不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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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尼不犯。若比丘尼至官前言人,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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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何物人,不得道名字,若教官罰物,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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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多少犯罪,應償。若官問,不道名字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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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官後自尋訪知主,官自罰不犯。「若人偷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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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尼衣,不得言是賊,但言此人取貧道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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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若人當劫奪比丘尼,得就王乞護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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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稱名字,若道名字犯,如前說。王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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