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傳佛教 · 瑜伽部

決定藏論

決定藏論 · 梁 · 真諦譯

局部见证 · 完整来源记录大正藏 T30, no. 1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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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根住境處者,是諸天眼可見色者,雖復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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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有障及遠至住境處皆得明了,不住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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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得見。復諸聖人聖慧眼者,一切種色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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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明了,如初地說六種境界。云何解釋?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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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者,諸色皆得入眾生世及於世器。二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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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性皆有分別:一者相分別;二者事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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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者住分別。如是分別青赤白等,乃至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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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分別者,作無作色、戒非戒色、非戒非非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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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住分別者,是如意色及不如意及有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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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色分別。聲分別者,眾生數因、非眾生因、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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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非眾生因。事分別者,是口所作。住分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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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說。香分別者,謂根莖皮心葉華果,是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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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香味觸中無事分別。住分別者,如前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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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味相分別者,謂甜苦等。住亦如前。觸有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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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分別如前。第三境者,於十方中即可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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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境者,三世分別。第五者,實不實取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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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知。第六境者,於一邊處得取具足。如是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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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諸有色塵明了分別。何者思惟能生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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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共於諸根不破壞者,與明了塵同興發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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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思惟能生諸識,是名色陰境分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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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思惟者,於欲界陰入住是處,色界色生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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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身。云何上界諸色與下界共別處而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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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處也?答曰:不別處住猶如沙水,是名色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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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分思,非色陰分別思惟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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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藏論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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