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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後別名者,如《瑜伽論》第三卷說,「復次,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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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色,觀而復捨,故名為眼。數數於此聲至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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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故名為耳。數由此故能嗅諸香,故名為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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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除飢羸,數發言論,表彰呼召,故名為舌。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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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所隨,周遍積聚,故名為身。愚夫長夜瑩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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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護,執為己有,計為我所及我。又諸世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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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假立種種名想,謂之有情、人與命者、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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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生及儒童等,故名為意。數可示現,在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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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質礙可增,故名為色。數宜數謝,隨增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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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名為聲。離質潛形,屢隨風轉,故名為香。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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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舌嘗,屢招疾苦,故名為味。數可為身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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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得,故名為觸。遍能任持,唯意憶性,故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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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三出體者,眼根者如諸論說,四大所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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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識所依,淨色為體。如說眼根,乃至耳根,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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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所造,耳識所依,淨色為體。意根通用八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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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體。色者,如《集論》說,四大所造,眼根所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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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色以為自性,謂青、黃、赤、白、長、短、方、圓、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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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高、下、若正、不正、光、影、明、闇、雲、烟、塵、霧、逈色、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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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空一顯色。聲有十一,謂若可意、若不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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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俱相違、若因受大種、若因不受大種、若因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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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種、若世所共成、若成所引、若遍計所執、若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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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所攝、若非聖言所攝。香有六種,謂好香、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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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平等香、俱生香、和合香、變異香。味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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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酢、甘、辛、鹹、淡、若可意、若不可意、若俱相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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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俱生、若和合、若變異。觸有二十六,所謂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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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滑、澁、輕、重、軟、緩、急、冷、饑、渴、濁、飽、力、劣、悶、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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黏、病、老、死、疲、息、勇。如此五塵,廣如《雜集》,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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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同異,具如別章。法處即用百法門中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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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法以為自性,謂心所法中五十一;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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