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经疏部 · 金光明、楞伽与显密经疏

金光明經玄義拾遺記

金光明經玄義拾遺記 · 宋 · 知禮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39, no. 1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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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種種名義。既愛且取,乃依四教起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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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即無明緣行也。此業能持稟教人識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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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胎,即行緣識。此識隨於四教業緣,成名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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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四種之果,即是識緣名色,乃至觸緣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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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四教業感今五果,故於受心還愛四教,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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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緣愛。愛必取索四教之法,即愛緣取也。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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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若深則能勤修四教行有,即取緣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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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招果,故於現當成就賢聖之果。此乃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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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有十因緣故,於是諸聖說四教法未種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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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復以四法令已種者熟,復以四法令已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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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脫,說有此益,是故對緣不可不說。二、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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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可尊。通論赴緣則一期四教,今別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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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此經五義。而其五義一一尊崇,更分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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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列經五義。以金為名等者,名有三字,一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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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二。金最上故,光明亦然。法性為體,雖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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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如來所游唯局果證,通之盛也、局之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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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特舉義者,三字所標即是究竟第一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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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嚴菩薩等者,下文定宗專取於果。今云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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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者,剋果人也。既能莊嚴深妙功德,即果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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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深妙之極也。語雖帶因,意正在果。照耀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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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等者,諸天鬼神皆大菩薩,法性光明照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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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道,是故大權心生法喜,顯經力用廣而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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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文號經王等者,此部多文稱金光明諸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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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王,王能統領故教攝眾典。然疏釋經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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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理合而為中道。是經復是王,於九種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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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得自在。文是能詮、理是所詮,文理合故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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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互融,若教若理皆名中道,悉是經王。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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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經王敘體,即所詮是中道也;今以經王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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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即能詮是中道也。若非中道教。莫詮中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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