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求法与制度史

大宋僧史略

大宋僧史略 · 宋 · 贊寧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54, no.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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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以壇法本出於諸律。律即小乘教也。小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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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中須一一如法。片有乖違。則令受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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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臨壇人犯罪。故謂之律教也。若大乘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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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即不拘根缺緣差。並皆得受。但令發大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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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領納之耳。方等者即周遍義也。止觀論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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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等者或言廣平。今謂方者法也。如般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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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種方法。即四門入清涼池故此方也。所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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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理即平等大慧故云等也。稟順方等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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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立戒壇故名方等壇也。既不細拘禁忌。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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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而平等。又可謂之廣平也。宣宗以會昌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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汰之後。僧尼再得出家。恐在俗中。寧無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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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乃令先懺深罪。後增戒品。若非方等。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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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重入。取其周遍包容。故曰方等戒壇也。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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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一遵律範。無聞小過。入僧界法四種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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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不可稱為方等也。然汎愛則人喜陵犯。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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毅則物自肅然。末代住持宜其嚴而少愛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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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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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結社法集結社法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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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宋間有廬山慧遠法師。化行潯陽。高士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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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輻湊于東林。皆願結香火。時雷次宗宗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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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詮劉遺民周續之等。共結白蓮華社。立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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陀像。求願往生安養國。謂之蓮社。社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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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於此也。齊竟陵文宣王募僧俗行淨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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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淨住社也。梁僧祐曾撰法社。建功德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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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歷代以來成就僧寺。為法會社也。社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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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眾輕成一重。濟事成功。莫近於社。今之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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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共作福因。條約嚴明。愈於公法。行人互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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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勵。勤於修證。則社有生善之功大矣。近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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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鄭之地邑社多結守庚申會。初集鳴鐃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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