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求法与制度史

大宋僧史略

大宋僧史略 · 宋 · 贊寧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54, no.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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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在僧之上等。前條已刪去不行。右差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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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鄭彥。告示梵安法道等。逐僧知委已。奉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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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批降。依條改正。以僧在左。并符太常寺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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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府江州去訖。仍具知委。文狀連申不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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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紹興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法道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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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與臨安府僧正梵安等同呈劄子理會。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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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祖宗法。改正國忌行香僧道班位事。伏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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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書祠部告示已。奉朝旨批降。依條改正。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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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在左。告示施行。并已符太常寺江州臨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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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去訖。法道伏見省部撿坐定前後勅條。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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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刪去。政和法內。道士序位在僧之上。女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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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尼之上等前條不行。內一項太常因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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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德六年宣德門肆赦故事。係道左僧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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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仰詳上件太常禮法。并前後勅條參照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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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與大宋僧史略同。每當朝集。僧先道後。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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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殿庭。僧東道西。若遇郊天。道左僧右。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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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遇郊祀禮畢。車駕自郊迴。即御宣德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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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赦班位係是一事。餘時立班並是僧左。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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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略內意已抱括。伏乞行下太常寺照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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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諸處州縣欲乞符送逐路轉運司遍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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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應于國忌行香去處貴得文軌遍同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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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順。天下僧道安分修行。永福中興恢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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祚行在尚書祠部。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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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十三年冬。因景靈宮立班。爾行告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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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臨安府管內掌文籍。道士劉若謙等。紹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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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年十月初五日。尚書省陳狀。乞道士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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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在僧之上。當月十二日。詣景靈宮。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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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宗神御。道士自擅爭占序。班在東。詐稱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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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朝廷指揮矣。其時前都正普澄真淨慧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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