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古逸律疏与行仪

律戒本疏

律戒本疏 · 传统责任题记未署名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85, no. 2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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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初訖正法久住已來。明起過因緣。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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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欲說戒者以下訖不共住已來。明正制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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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第三從比丘義如上以下訖無主物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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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已來。明廣解。第四從比丘尼以下訖足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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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犯已來。正明通結五眾。第五從不犯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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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訖未明。開通不犯。就因緣中有三子段。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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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初訖破戒屋持歸已來。明作草屋因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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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從我今自有伎契以下訖正是其宜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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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明作瓦屋因緣。第三從爾時摩竭國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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訖正法久住已來。明盜王財因緣。就第三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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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中有二段。第一從初訖不共住者如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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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來。明略解戒本。第二從有三種不與取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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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訖無主物取減五錢已來。廣明不與取。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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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廣明不與取中有三子段。第一從初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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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為六種取得波羅夷已來。略明不與取。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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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從處者以下訖看者我當看道已來。廣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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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明不與取。第三從方便求過五錢以下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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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明不與取剋心。就一略明不與取中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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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句。第一三句明盜業。第二非己物想三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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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盜心。第三有三種取。他物他物想已下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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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明所盜物。他物他物想者。持他寄信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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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自盜取物屬所寄與人。故曰他物。未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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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他護想者。明賊人劫他得物將度開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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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人所逼賊即捨心棄之。本主復作失心。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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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官人不作己物。故稱為他。而守賞此物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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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他護。比丘若盜此物。但於守護人邊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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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賊人皆作捨心故。爾有主有主想者。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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汎舉一切財物主之。以物二俱現前。假令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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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現前。主無捨心亦名現前。若盜此物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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