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傳佛教 · 律部

善見律毘婆沙

善見律毘婆沙 · 蕭齊 · 僧伽跋陀羅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24, no. 1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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稟受?』答言:『我自知之,不從他學。』如是自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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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來積四阿僧祇劫百千劫,具足諸波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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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勤苦如是得此妙法,而惡比丘因偷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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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求覓利養,是名第二大賊。「復有大賊,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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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比丘持戒具足,或得須陀洹、斯陀含、阿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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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乃至阿羅漢,或凡夫比丘持戒清淨,以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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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夷法謗之,憎嫉他行,自稱己是清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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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謗諸賢聖,偷竊聖法,是名第三大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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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物者,如盜戒無異,乃至五摩沙迦盜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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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名重物。佛告諸比丘:『有五種重物,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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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人,僧亦不得與,眾亦不得與,一人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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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與,若與者得偷蘭遮罪。何謂為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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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園,二者地,三者鐵物,四者木物,五者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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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以此諸重物,不得妄與人。』佛告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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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五種不得分,僧眾一人園為初,若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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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蘭遮罪。』」法師曰:「分不可分,於蹇陀迦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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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說,今此略說。以取者,以此重物而取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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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意,希望白衣不可與人,而偷取以餉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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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衣,佞取其意,此是第四大賊也。以此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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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餉致白衣者,名污他家,因污他家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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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吉羅罪,應驅出眾。復有比丘,取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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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己物無異,行用與人得偷蘭遮罪,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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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心取者,隨宜多少結罪,此是名為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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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賊。賊無過此賊,聖利法者,此法極細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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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金銀珍寶亦可偷取,此法不可偷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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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律本說,聖利法者,而自說有,於身中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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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利法,自言聖利法已在我身。」問曰:「此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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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本處,云何名為賊?」答曰:「不能得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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賊。何以故?為因空誑妄語,而得大利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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