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傳佛教 · 毘曇部

阿毘達磨識身足論

阿毘達磨識身足論 · 提婆設摩造 · 唐 · 玄奘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26, no.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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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生、一滅時一切滅。既生起已,各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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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自所作事,不作其餘他所作事。由此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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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為第五補特伽羅,非可得、非可證、非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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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等有,是故無有補特伽羅。如眼識,耳鼻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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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意識亦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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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六識身,謂眼識耳鼻舌身意識。問:眼識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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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了別?答:眼識了別諸色。何所不了別?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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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處。問:耳識何所了別?答:耳識了別諸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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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所不了別?謂十一處。問:鼻識何所了別?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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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識了別諸香。何所不了別?謂十一處。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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舌識何所了別?答:舌識了別諸味。何所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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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謂十一處。問:身識何所了別?答:身識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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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觸。何所不了別?謂十一處。問:意識何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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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答:意識了別眼色及眼識、耳聲及耳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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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香及鼻識、舌味及舌識、身觸及身識、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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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意識。如是六識身是能了別,有了別性,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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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了別性。補特伽羅無如是性,是故無有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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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伽羅。有十二處,謂眼處色處、耳處聲處、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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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香處、舌處味處、身處觸處、意處法處。問: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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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幾識所識,乃至法處幾識所識?答:色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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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所識,謂眼識及意識。聲處二識所識,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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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識及意識。香處二識所識,謂鼻識及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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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處二識所識,謂舌識及意識。觸處二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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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謂身識及意識。餘七處唯意識所識。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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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處,是所識,有所識性,非無所識性。補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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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羅無如是性,是故無有補特伽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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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六識身,謂眼識耳鼻舌身意識。眼色為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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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眼識,三和合故有觸,與觸俱生有受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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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由此識法觸為第五。補特伽羅,非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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