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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有能治,此處有所治,非五識中有彼能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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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此見道不生起故。非於不染意識中有,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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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此應成染性故。亦非染污意識中有,與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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煩惱共相應時不共無明名不成故。若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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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由彼煩惱成染污者,即應畢竟成染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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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施等心應不成善,彼煩惱相恒相應故。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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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有說,善心俱轉有彼煩惱,是即一向與彼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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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餘不得有。此染意識引生對治,不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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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說言,染污意俱有別善心,能引對治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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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生故,所治即滅應正道理。若爾,所立不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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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明亦不成就,與身見等所餘煩惱恒相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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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汝難不平,非我說彼與餘煩惱不相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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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名為不共,然說彼惑餘處所無故名不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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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如十八不共佛法。前說與餘煩惱相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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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者,觀他所立顯彼過故。又五同法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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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有成過失者,此破唯立從六二緣六識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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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眼等五識與彼意識有同法性。謂從二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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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得生起,彼染污意若無有者,與此相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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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俱生增上緣依無別有故。又眼等識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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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緣皆是識性,如是識性並有眼等俱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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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唯增上緣非因緣等。此為能喻。意識亦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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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有如是差別所依。阿賴耶識雖是意識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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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所依,然不應立為此別依,是共依故、因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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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故。經部所立,色為意識俱生別依。此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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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應道理。以就思擇隨念分別,應一切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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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分別故。由此道理,餘部所立,胸中色物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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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別依,亦不成就,如所說過恒隨逐故。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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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止色根諸識,如是難通應廣決擇。又訓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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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亦不得有成過失者,如前所說訓釋意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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