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论集部

如實論

如實論 · 陳 · 真諦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32, no.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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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為他聚集,他者我,故知有我。論曰: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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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故?定不可顯故。若有物定不可顯,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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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無,譬如非自在人第二頭。第二頭者,於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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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等頭相貌中不可思惟分別,是故定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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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如是,於眼等根中分別不顯,是故定無。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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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我有,是義不然。是名破所樂義。復次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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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我相不可分別而是有者,第二頭不可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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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應是有。若汝不信第二頭是有,我亦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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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不應信。是名顯不樂義。復次汝若意謂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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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同不可分別,不依道理說我是有,不說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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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頭是有者,我亦不依道理說第二頭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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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說我是有,是義應成。若我義不成,汝義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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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是名顯倒義。復次若汝言:我與第二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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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不可分別而不同無,不同過失墮汝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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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如有人說如是言:石女兒有莊嚴具。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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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無莊嚴具,此語亦應成就。若作此說,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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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過失中,汝亦如是。是名顯不同義。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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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汝言:不依道理定有我,不依道理定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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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頭。此言得成就者,一切顛狂小兒無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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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亦應成就,譬如虛空可見、火冷、風可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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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是顛狂之言、不依道理,如汝所立亦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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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若不成就,汝義亦如是。是名顯一切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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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得成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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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墮負處品反質難品中墮負處品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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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墮負處有二十二種,一壞自立義、二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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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義、三因與立義相違、四捨自立義、五立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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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義、六異義、七無義、八有義不可解、九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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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義、十不至時、十一不具足分、十二長分、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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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說、十四不能誦、十五不解義、十六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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