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经疏部

般若波羅蜜多心經幽贊

般若波羅蜜多心經幽贊 · 唐 · 窺基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33, no.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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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此思已,應修五想。一、念彼於我無始長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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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為親屬,或為我友,應捨怨害,住親善想。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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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託眾緣,唯行、唯法,都無有我,誰為怨害?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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捨有情,住唯法想。三、念彼生長自性無常,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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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報怨不過斷命,誰有智者於彼身命生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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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中而欲更殺?尚不應起染濁之心,況復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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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應捨常堅,住無常想。四、念衰盛者皆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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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恒所隨逐,我今於彼應設方便令永捨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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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容更苦?應斷有樂,住有苦想。五、念求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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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為生類,應與義利,攝受為親,何容今者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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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怨害?應捨於他住攝受想,自無憤勃,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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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怨,亦不隨眠流注相續,故於怨害皆能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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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二、安受苦忍。若逄事苦,應作是思,我從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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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愚癡過失,為求諸欲尚受眾苦,況求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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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大事業?縱經百千俱胝大苦亦應忍受,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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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苦哉?若於一切四事、什物、尠弊、稽侮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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憂惱,世法衰毀乃至病死,住四威儀,為攝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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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正毀形貌,著壞色衣,自兢攝行,乞求,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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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財,絕婬欲樂,修善利益,如法勤劬,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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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忍受,精進匪懈,求大菩提,離異染心,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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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轉。三、諦察法忍。於三寶等串習淨智,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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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解故。於羸劣卑賤有情,自居尊貴臣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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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怨、親、中等皆能忍受;眾前、屏處,晝夜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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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至疾臥,三業修習;於有損惱,由忍故離,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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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求,由忍故與,恒作饒益,先後無異,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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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已,捨而不益;怨所速謝,怨謝速受,勿令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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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生疲極心,不堪忍所起上慚愧;審觀由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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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世安樂,能除不善,引安樂因,臨終不悔,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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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善趣,無怨無讎,證無上覺;亦見不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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