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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主。若無施主,應著塔中,供養第一義諦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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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言施眾僧者,聖僧、凡僧俱得取分,以言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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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故。」准此文,受施者甚須善知。二、常住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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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得勒伽論》云:持此四方僧物,盜心度與餘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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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小罪。以還為僧用,故不犯重。准此,若將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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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不與餘寺,出界而食,不還,犯重。雖打鐘,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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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免盜,以處攝定故。又《五百問》云:若為僧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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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僧,聽將僧食在道。若僧不許,或不白行,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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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償,不者犯重。准此文,若為僧使,路無乞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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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聽和僧得食,未必鳴鐘。若僧家莊磑,鳴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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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食,不須和僧。若將餘寺淨人畜等,食此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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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准前《伽論》,得少罪。若為此寺作使,理亦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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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若私用一毫已上,俱重。又破戒及時,全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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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時,食俱成犯。若有請食至房,非時安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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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正當斯犯也。三、十方現前僧物,將入常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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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重。比見知事存好心人,方便迴施現前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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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供常住用,將為益僧,背正犯重。或為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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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俗,或為俗侵僧,或非法羯磨分衣物等,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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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十方現前僧物,又斷輕重割,違文皆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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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思之。四、眾僧物,如亡比丘物,作如法羯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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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屬現前一眾。或非分賊賣,或分可不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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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和僧,別賞餘人等,俱重。五、已界局僧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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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施此寺,現前僧迴將餘寺等。或維那執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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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次差僧;或別人得疏,私自獨受。皆以施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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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䛷僧次,故違獲重。若先受別請,即後犯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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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出貸者。《僧祇》中:塔、僧二物,出息互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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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疏記某時貸,某時還。若知事交代,當於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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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讀疏,分明唱說,付囑後人。違者結罪。《十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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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塔物出息取利,還著塔無盡財中。《善見》: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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