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律疏与经论疏部 · 四分律、菩萨戒、般若、法华、净土及遗教

梵網經菩薩戒本疏

梵網經菩薩戒本疏 · 唐 · 法藏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 no.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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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若分番上下者,當上與衣食;下者,不得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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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者供給衣食。准上諸文,餘不論者,可以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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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問:凡此所引,多是小乘,云何得通菩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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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用?答:菩薩性戒共學,《攝論》明文,故得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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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菩薩既守僧物,不給貧弱,豈不違害本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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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耶?答:此即為悲。何以故?若以僧物與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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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獲罪,長劫受苦,何名大悲?故不與也。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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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三寶物人者。《大集經》三十二云:「佛言: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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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人堪作僧事。何等為二?一者具八解脫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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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漢人者,二者須陀洹等三果學人,堪知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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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供養眾僧。諸餘比丘,戒不具足,心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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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令是人為知僧事。」《寶梁經》上卷:「佛告迦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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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二種比丘得營眾事。何等為二?一者能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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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二者畏於後世,喻若金剛。復有二種: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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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知業報,二者有諸慚愧及以悔心。復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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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一者阿羅漢,二者能修八背捨者。迦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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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二種比丘,我聽營事,自無瘡疣。」聖教既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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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為永誡。懼來報者,幸自斟量。第六、輕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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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門約境,三位俱重,以遮性具故。於中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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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寶物,及佛法受用,并常住僧物,理應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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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集經》三十二云:「若四方常住僧物,現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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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物,篤信檀越重心施物,或華菓等諸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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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所須,私自費用,或持出外,乞與知識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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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衣,此罪重於阿鼻地獄所受果報。」又《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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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華聚菩薩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盜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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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我所不救。《大集經》云:盜僧物者,罪同五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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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佛三昧經》云:用僧祇物者,過殺八萬四千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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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等罪。又如《靈巖寺記》云:時有客比丘,率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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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地獄中,見觀世音,為舉石函,出罪記錄,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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