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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力,是人惡果殃流萬姓。」三、依《智度論》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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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云:「如佛說不與取有十罪。何等為十?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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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主常瞋;二者、人疑;三、非時行籌量;四、朋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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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人遠離賢善;五、破善根;六、得罪於官;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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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沒入;八者、種貧窮業因緣;九者、死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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獄;十者、若出為人,懃苦求財,五家所共,若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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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水、若火、若王、若不愛子用,乃至藏埋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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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通局者,先通後局。通有三類:一、約想,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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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事,三、約密意。初想者,《四分》云:與想、取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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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糞掃想、暫取想、親厚想,皆無犯也。律中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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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名親厚:一、難作能作,二、難與能與,三、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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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能忍,四、密事相告,五、互相覆藏,六、遭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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捨,七、貧賤不輕。如是七法,人能行者,是善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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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准此量之。二、約事者,如《瑜伽戒本》云:「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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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薩見劫盜賊奪他物,若僧伽物、率堵婆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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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多物已,執為己有,縱情受用。菩薩見已,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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憐愍心,於彼有情發生利益安樂意,隨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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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而奪取,勿令受用如是財故,當受長夜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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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無利。由此因緣,所奪財寶,若僧伽物還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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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伽,率堵婆物還率堵波,若有情物還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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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又見眾主或薗林主取僧伽物、率堵婆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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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是己有,縱情受用。菩薩見已,思擇彼惡,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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憐愍心:勿令因此邪受用業,當受長夜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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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力所能,廢其所主。菩薩如是雖不與取,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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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違犯,生多功德。」三、約密意。如梁《攝論》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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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行奪非他與?謂菩薩教化眾生,不從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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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父母等之所得故。二、局者。乃至一念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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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即便成犯。《文殊問經》云:若起盜想,犯菩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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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羅夷罪。第九、對治行者,略辨思惟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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