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律疏与经论疏部 · 四分律、菩萨戒、般若、法华、净土及遗教

梵網經菩薩戒本疏

梵網經菩薩戒本疏 · 唐 · 法藏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 no.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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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借僧物作私房。《善生經》:病人貸三寶物,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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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還之。餘不病僧,似不開。此上竝非佛等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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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亦非佛法所受用物,以彼皆無迴轉義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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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百問》云:佛物人貸,互出息自用,同壞法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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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施佛中牛奴,不得受用及賣易之。若施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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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亦不得受。第四、瞻待法者。准下文:有大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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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師來,迎接、禮敬、黃金、百味等供給。《十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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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人替補我處,故須供給。不言用何物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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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應是現前僧物,可和用故。《五分律》云: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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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入寺,僧不與食,便起嫌心。佛言:應好持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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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惡器盛食與之,又生嫌心。佛言:好器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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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此,應是惡人覓僧過者,不識業道之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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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家二眾及識達正士,了僧物難消,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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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與。故《大集經》云:「但是眾僧所食之物,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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輒與一切俗人,亦不得云:此是我物,別眾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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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然於眾僧有損益者,聽與。故《僧祇》云: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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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益者應與。損者,賊來詣寺,索種種飲食。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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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與者,或能燒劫寺內,雖不應與,畏作損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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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多少與。益者,若治僧房、巧匠及撩理眾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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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事者,應與前食、後食及塗身油、非時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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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王及諸大勢力者,應與飲食。是名益者。《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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誦》云:供給國王、大臣薪、火、燭,得用十九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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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須白僧。若更須用,應白僧竟與。又有惡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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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知食比丘索食。比丘言:「為僧故辨是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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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汝等。」便捉一比丘手脚截腰斷。諸比丘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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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佛言:「若有如是怖畏處,若乞少少與,若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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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半與,若全乞都與。莫以是因緣故,得大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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惱。」又《十誦》云:客作人雇得全日,卒遇難緣,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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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如契者,佛令量功與之。《善見》云:瞻待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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