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律疏与经论疏部 · 四分律、菩萨戒、般若、法华、净土及遗教

梵網經菩薩戒本疏

梵網經菩薩戒本疏 · 唐 · 法藏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 no.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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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賊奪賊物。故《多論》云:先失物,作心未捨,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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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此物,計錢成重。三、自心已捨,賊未得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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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成重,以違本想故。謂已作捨心,物非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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豈容得取?故《多論》云:先心已捨,正使己物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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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取,取計成重。准此,若未覺失物,賊已偷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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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外著用,後見本物,奪取犯重。四、己已捨,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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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得,成重無疑。准此,若失物已,後知埋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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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亦不得留意輒取及告人等,賊自致死,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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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二夷。又《毘奈耶》云:若失物,官人奪得,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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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者,得取無犯。二、為他者,有二:一、若於賊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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瞋,於物起貪,為自親知奪賊,同前四句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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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若起慈心,護三寶等物,奪取無犯。同下,開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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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後說。四、盜他物者。如已捨物施人,後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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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犯重。故論云:施已還取,亦成犯盜。五、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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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物者,律云:比丘無輸稅法,不同白衣。官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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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人物,比丘為他隱認者,得重。准此,今有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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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官人,令應稅不稅,理應犯重。《僧祇》云:官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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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物,方便自勉者,不犯重:一、我不共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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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理稅我。《薩遮尼乾子經》云:不輪王課,非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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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准,應是私度修道,福資國主,故非盜也。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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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柴木既屬國王,何因取時而不犯盜?答: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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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本捨,擬給百姓,故隨取貼,即為主也。若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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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伏藏諸寶物,王不捨故,取便犯也。六、盜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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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者,《伽論》第七云:「狂人邊得取衣不?或得,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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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云何得?不知父母等所在,自持施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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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得取。云何不可取?父母等可知不?自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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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不可取。」七、盜畜物者,《多論》云:「一切鳥獸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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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取者,得吉羅罪。」准此戒,得重。如田中掘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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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等,亦重。八、盜神物者,《僧祇》云:盜外道塔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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