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傳佛教 · 律部

善見律毘婆沙

善見律毘婆沙 · 蕭齊 · 僧伽跋陀羅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24, no. 1462

完整原文 · 分页阅读 当前仅加载大正藏 0767b 版页;异文与注释未混入正文,稳定行号可直接引用。

0767b01

謗,是名戒謗。餘二不定、尼薩耆、九十眾學,悉

T1462.013.0767b01
0767b02

是威儀謗。邪見謗者,汝言是身有吾有我,

T1462.013.0767b02
0767b03

是名邪見謗。惡活謗者,汝以因持戒覓利

T1462.013.0767b03
0767b04

養,是名惡活謗。復有四種謗:一者現處,

T1462.013.0767b04
0767b05

二者現罪,三者不同住,四者不共法事。現處

T1462.013.0767b05
0767b06

者,汝與女人共行婬事,是名現處。現罪者,

T1462.013.0767b06
0767b07

汝得重罪,是名現罪。不同住者,我不與汝

T1462.013.0767b07
0767b08

共住一處,是名不同住。不共法事者,布薩

T1462.013.0767b08
0767b09

說戒自恣一切羯磨不同,是名不共法事。若

T1462.013.0767b09
0767b10

言汝犯重罪,非沙門非釋種子,如是之語

T1462.013.0767b10
0767b11

得罪。若被謗者言:『汝何不禮我?』答言:『汝非

T1462.013.0767b11
0767b12

沙門非釋種子。』若如是答者僧伽婆尸沙。

T1462.013.0767b12
0767b13

若言法師自知,何假我言,如是語未犯罪。」

T1462.013.0767b13
0767b14

法師曰:「謗者被謗者後當廣說。謗者共至僧

T1462.013.0767b14
0767b15

前白僧言:『願諸大德,為我等歡喜判此事,

T1462.013.0767b15
0767b16

我等亦歡喜奉行。』眾僧應為判此事。若言:『眾

T1462.013.0767b16
0767b17

僧為我判此事莫停,若是者我當受持,若

T1462.013.0767b17
0767b18

不是者我不受。』若作如是語者,眾僧語謗

T1462.013.0767b18
0767b19

者言:『汝且禮佛為其說法,後當為汝判此

T1462.013.0767b19
0767b20

事。』若遷延至冥,罪人語眾僧言:『日既冥,我

T1462.013.0767b20
0767b21

且還所住。』眾僧答言善,得穌息已,明朝復

T1462.013.0767b21
0767b22

來僧中求判此事,眾僧答言:『且還去。』如是

T1462.013.0767b22
0767b23

至三。如是滿三已,心軟折伏,僧應取此事

T1462.013.0767b23
0767b24

為判。雖滿三請,心猶剛強言語麁強,眾僧語

T1462.013.0767b24
0767b25

言:『此處少律師,不得為汝判此事,汝可

T1462.013.0767b25
0767b26

往餘寺求判。』眾僧問言:『汝已求僧未?』答言:

T1462.013.0767b26
0767b27

『已求僧,教我來此。』眾僧言:『若如是者,此處

T1462.013.0767b27
0767b28

亦無律師,可餘寺更覓。』如是次第求覓不

T1462.013.0767b28
0767b29

得,心軟折伏還歸本處,白眾僧言:『我等諸

T1462.013.0767b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