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傳佛教 · 律部

善見律毘婆沙

善見律毘婆沙 · 蕭齊 · 僧伽跋陀羅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24, no. 1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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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天福也。「諸比丘為調達種種方便說法,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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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比丘見調達破和合僧,以種種方便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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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令其開解,心同身同與僧和合,如水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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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心同者,心同法。身同者,身同共一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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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薩。云何不同身?雖共一處,心行外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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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形同心不同。堅持不捨者,執破僧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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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是名堅持諸比丘。諫是比丘者,諸有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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愧比丘諫諸比丘,莫破和合僧,令與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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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諸比丘應三諫,捨者善;若不捨,第一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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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捨突吉羅罪,第二諫不捨偷蘭遮,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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諫不捨僧伽婆尸沙罪。外諫者,諸比丘聞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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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和合僧,往到其所諫言:『長老!莫破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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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若破僧者甚重,若捨者善。』若不捨,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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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至僧中語言:『汝莫破和合僧。』如是三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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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軟語三諫,將至僧中軟語三諫不捨,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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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突吉羅罪。若捨者善,不捨者,應作白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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羯磨諫。若初白羯磨不捨,犯突吉羅罪,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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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第一羯磨不捨,犯偷蘭遮罪,第二羯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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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偷蘭遮罪,第三羯磨不捨僧伽婆尸沙。」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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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第三羯磨,為初得僧伽婆尸沙,為中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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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後得?」答曰:「最後得,最初犯者,調達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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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曰:「餘戒最初不犯,調達亦應不犯?」答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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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僧三諫不捨故,所以犯罪。」法師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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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文句易可解耳,不須廣說。此戒具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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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口意業苦受。破和合僧說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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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時佛住王舍城於竹林精舍,第二破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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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中,助破僧者,心樂隨從受持其法。別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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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不同布薩說戒自恣,為助破和合僧,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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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不增長,是名別眾。我等可忍知者,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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