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蘊為主勝故,舉此攝餘。《集論》等說為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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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者,以觸生受近而勝故,謂觸所取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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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與受所取順益等相,極相隣近,引發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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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然觸自性,是實非假,六六法中,心所性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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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食攝故,能為緣故,如受等性,非即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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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意謂能警心為性,於所緣境,引心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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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此警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故名作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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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此亦能引起心所;心是主故,但說引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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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說:令心迴趣異境,或於一境,持心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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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故名作意。彼俱非理,應非遍行,不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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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故。「受」謂領納順、違、俱非境相為性,起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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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業,能起合、離、非二欲故。有作是說: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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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種:一、境界受,謂領所緣;二、自性受,謂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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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觸。唯自性受是受自相。以境界受共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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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彼說非理,受定不緣俱生觸故。若似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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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名領觸者,似因之果,應皆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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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既受因,應名因受,何名自性?若謂如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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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諸國邑,受能領觸所生受體,名自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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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亦不然,違自所執不自證故。若不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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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性,名自性受,應一切法皆是受自性。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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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所說,但誘嬰兒。然境界受,非共餘相,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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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等相,定屬己者,名境界受,不共餘故。「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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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於境取像為性,施設種種名言為業,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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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安立境分齊相,方能隨起種種名言。「思」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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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心造作為性,於善品等役心為業,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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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取境正因等相,驅役自心令造善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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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既是遍行所攝,故與藏識決定相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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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行相後當廣釋。此觸等五與異熟識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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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異,而時、依同,所緣、事等,故名相應。此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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