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瑜伽部

成唯識論

成唯識論 · 護法等菩薩造 · 唐 · 玄奘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31, no. 1585

完整原文 · 分页阅读 当前仅加载大正藏 0011c 版页;异文与注释未混入正文,稳定行号可直接引用。

0011c01

蘊為主勝故,舉此攝餘。《集論》等說為受

T1585.003.0011c01
0011c02

依者,以觸生受近而勝故,謂觸所取可意

T1585.003.0011c02
0011c03

等相與受所取順益等相,極相隣近,引發勝

T1585.003.0011c03
0011c04

故。然觸自性,是實非假,六六法中,心所性故,

T1585.003.0011c04
0011c05

是食攝故,能為緣故,如受等性,非即三和。

T1585.003.0011c05
0011c06

作意謂能警心為性,於所緣境,引心為業;

T1585.003.0011c06
0011c07

謂此警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故名作意。

T1585.003.0011c07
0011c08

雖此亦能引起心所;心是主故,但說引心。

T1585.003.0011c08
0011c09

有說:令心迴趣異境,或於一境,持心令

T1585.003.0011c09
0011c10

住,故名作意。彼俱非理,應非遍行,不異

T1585.003.0011c10
0011c11

定故。「受」謂領納順、違、俱非境相為性,起愛

T1585.003.0011c11
0011c12

為業,能起合、離、非二欲故。有作是說:受有

T1585.003.0011c12
0011c13

二種:一、境界受,謂領所緣;二、自性受,謂領

T1585.003.0011c13
0011c14

俱觸。唯自性受是受自相。以境界受共餘相

T1585.003.0011c14
0011c15

故。彼說非理,受定不緣俱生觸故。若似觸

T1585.003.0011c15
0011c16

生,名領觸者,似因之果,應皆受性。

T1585.003.0011c16
0011c17

又既受因,應名因受,何名自性?若謂如王

T1585.003.0011c17
0011c18

食諸國邑,受能領觸所生受體,名自性受。

T1585.003.0011c18
0011c19

理亦不然,違自所執不自證故。若不捨

T1585.003.0011c19
0011c20

自性,名自性受,應一切法皆是受自性。故

T1585.003.0011c20
0011c21

彼所說,但誘嬰兒。然境界受,非共餘相,領

T1585.003.0011c21
0011c22

順等相,定屬己者,名境界受,不共餘故。「想」

T1585.003.0011c22
0011c23

謂於境取像為性,施設種種名言為業,謂

T1585.003.0011c23
0011c24

要安立境分齊相,方能隨起種種名言。「思」謂

T1585.003.0011c24
0011c25

令心造作為性,於善品等役心為業,謂

T1585.003.0011c25
0011c26

能取境正因等相,驅役自心令造善等。此

T1585.003.0011c26
0011c27

五既是遍行所攝,故與藏識決定相應,其

T1585.003.0011c27
0011c28

遍行相後當廣釋。此觸等五與異熟識行相

T1585.003.0011c28
0011c29

雖異,而時、依同,所緣、事等,故名相應。此識

T1585.003.0011c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