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瑜伽部

成唯識論

成唯識論 · 護法等菩薩造 · 唐 · 玄奘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31, no. 1585

完整原文 · 分页阅读 当前仅加载大正藏 0014b 版页;异文与注释未混入正文,稳定行号可直接引用。

0014b01

有情流轉生死。雖惑、業、生皆是流轉,而趣是

T1585.003.0014b01
0014b02

果,勝故偏說;或「諸趣」言通能、所趣,諸趣資具

T1585.003.0014b02
0014b03

亦得趣名。諸惑、業、生皆依此識,是與流轉

T1585.003.0014b03
0014b04

作依持用。「及涅槃證得」者,由有此識故,有

T1585.003.0014b04
0014b05

涅槃證得。謂由有此第八識故,執持一切

T1585.003.0014b05
0014b06

順還滅法,令修行者證得涅槃。此中但說

T1585.003.0014b06
0014b07

能證得道,涅槃不依此識有故。或此但說

T1585.003.0014b07
0014b08

所證涅槃,是修行者正所求故。或此雙說涅

T1585.003.0014b08
0014b09

槃與道俱是還滅品類攝故。謂「涅槃」言顯所

T1585.003.0014b09
0014b10

證滅,後「證得」言顯能得道,由能斷道,斷所

T1585.003.0014b10
0014b11

斷惑,究竟盡位,證得涅槃。能、所斷、證皆依此

T1585.003.0014b11
0014b12

識,是與還滅作依持用。又此頌中初句,顯

T1585.003.0014b12
0014b13

示此識自性無始恒有,後三顯與雜染、清淨

T1585.003.0014b13
0014b14

二法,總、別為所依止。雜染法者,謂苦、集諦,即

T1585.003.0014b14
0014b15

所能趣生及業、惑;清淨法者,謂滅、道諦,即所、

T1585.003.0014b15
0014b16

能證涅槃及道;彼二皆依此識而有,依轉

T1585.003.0014b16
0014b17

識等,理不成故。或復初句顯此識體無始相

T1585.003.0014b17
0014b18

續,後三顯與三種自性為所依止:謂依他

T1585.003.0014b18
0014b19

起、遍計所執、圓成實性,如次應知。今此頌中

T1585.003.0014b19
0014b20

諸所說義,離第八識皆不得有。即彼經中

T1585.003.0014b20
0014b21

復作是說:

T1585.003.0014b21
0014b22

「由攝藏諸法,一切種子識,

T1585.003.0014b22
0014b23

故名阿賴耶,勝者我開示。」

T1585.003.0014b23
0014b24

由此本識具諸種子,故能攝藏諸雜染法。

T1585.003.0014b24
0014b25

依斯建立阿賴耶名,非如勝性轉為大等,

T1585.003.0014b25
0014b26

種子與果體非一故;能依、所依俱生滅故;與

T1585.003.0014b26
0014b27

雜染法互相攝藏,亦為有情執藏為我,故

T1585.003.0014b27
0014b28

說此識名「阿賴耶」。已入見道諸菩薩眾得

T1585.003.0014b28
0014b29

真現觀,名為「勝者」,彼能證解阿賴耶識,故

T1585.003.0014b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