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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名心行,說心行滅,何所相違?無想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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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唯想滅,但厭想故,然汝不許,既唯受、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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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心強,此二滅時,心亦應滅。如身行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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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身猶在,寧要責心令同行滅?若爾,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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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伺滅時,語應不滅,而非所許。然行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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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遍、非遍,遍行滅時,法定隨滅;非遍行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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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猶在。非遍行者謂入出息,見息滅時,身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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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故;尋、伺於語是遍行攝,彼若滅時,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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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受、想於心亦遍行攝,許如思等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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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故。受、想滅時,心定隨滅,如何可說彼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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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在?又許思等是大地法,滅受、想時,彼亦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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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既爾,信等此位亦無,非遍行滅餘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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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如何可言有餘心所?既許思等此位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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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受、想應然,大地法故。又此定中若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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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亦應有觸,餘心所法無不皆依觸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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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故。若許有觸亦應有受,觸緣受故。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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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有受,想亦應生,不相離故。如受緣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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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一切受皆能起愛,故觸緣受,非一切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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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能生受,由斯所難,其理不成。彼救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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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差別故。謂佛自簡唯無明觸所生諸受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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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生愛,曾無有處簡觸生受。故若有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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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有受生,受與想俱,其理決定。或應如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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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受、想亦不滅,執此位中有思等故,許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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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害心行滅言,亦不得成滅受想定。若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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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所,識亦應無,不見餘心離心所故,餘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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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滅,法隨滅故,受等應非大地法故,此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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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非相應法故。許則應無所依、緣等,如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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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亦非心故。又契經說:意、法為緣,生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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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識,三和合觸,與觸俱起,有受、想、思。若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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