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瑜伽部

成唯識論

成唯識論 · 護法等菩薩造 · 唐 · 玄奘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31, no. 1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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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名心行,說心行滅,何所相違?無想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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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唯想滅,但厭想故,然汝不許,既唯受、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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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心強,此二滅時,心亦應滅。如身行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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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身猶在,寧要責心令同行滅?若爾,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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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伺滅時,語應不滅,而非所許。然行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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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遍、非遍,遍行滅時,法定隨滅;非遍行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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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猶在。非遍行者謂入出息,見息滅時,身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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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故;尋、伺於語是遍行攝,彼若滅時,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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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受、想於心亦遍行攝,許如思等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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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故。受、想滅時,心定隨滅,如何可說彼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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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在?又許思等是大地法,滅受、想時,彼亦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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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既爾,信等此位亦無,非遍行滅餘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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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如何可言有餘心所?既許思等此位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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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受、想應然,大地法故。又此定中若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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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亦應有觸,餘心所法無不皆依觸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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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故。若許有觸亦應有受,觸緣受故。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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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有受,想亦應生,不相離故。如受緣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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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一切受皆能起愛,故觸緣受,非一切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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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能生受,由斯所難,其理不成。彼救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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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差別故。謂佛自簡唯無明觸所生諸受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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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生愛,曾無有處簡觸生受。故若有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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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有受生,受與想俱,其理決定。或應如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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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受、想亦不滅,執此位中有思等故,許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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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害心行滅言,亦不得成滅受想定。若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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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所,識亦應無,不見餘心離心所故,餘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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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滅,法隨滅故,受等應非大地法故,此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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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非相應法故。許則應無所依、緣等,如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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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亦非心故。又契經說:意、法為緣,生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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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識,三和合觸,與觸俱起,有受、想、思。若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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