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瑜伽部

成唯識論

成唯識論 · 護法等菩薩造 · 唐 · 玄奘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31, no. 1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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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根,於識所變似眼根等,以有發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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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用故,假名種子及色功能。非謂色根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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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業種。又緣五境明了意識,應以五識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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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有依,以彼必與五識俱故,若彼不依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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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識者,彼應不與五識為依,彼此相依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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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等故。又第七識雖無間斷,而見道等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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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轉易,應如六識有俱有依,不爾,彼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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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轉識攝,便違聖教轉識有七,故應許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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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俱有依,此即現行第八識攝。如《瑜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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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藏識故,得有末那;末那為依,意識得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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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論意言現行藏識為依止故,得有末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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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由彼種。不爾,應說有藏識故,意識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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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由此彼說理、教相違。是故應言前五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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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一一定有二俱有依,謂五色根、同時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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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轉識決定恒有一俱有依,謂第七識,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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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五識俱時起者,亦以五識為俱有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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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轉識決定唯有一俱有依,謂第八識;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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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識恒無轉變,自能立故,無俱有依。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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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此說猶未盡理。第八類餘既同識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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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不許有俱有依?第七、八識既恒俱轉,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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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為依,斯有何失?許現起識以種為依,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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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亦應許依現識,能熏異熟,為生、長、住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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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種離彼不生、長、住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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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異熟識有色界中能執持身,依色根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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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契經說:阿賴耶識業風所飄,遍依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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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相續轉;《瑜伽》亦說:眼等六識各別依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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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執受有色根身。若異熟識不遍依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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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諸根,應如六識非能執受,或所立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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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失。是故,藏識若現起者,定有一依,謂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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