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傳佛教 · 律部

薩婆多毘尼毘婆沙

薩婆多毘尼毘婆沙 · 失譯;西京東禪定沙門智首撰續序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23, no.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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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三唱得衣,不應悔,設悔眾僧莫還。是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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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若無同心淨人,應作四方僧臥具,為止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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謗。若作入佛,外道當言:「瞿曇沙門多貪利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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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弟子捨物持用自入。」又除佛福田,無過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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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僧福田,不問受法不受法、持戒毀戒、法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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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語,一切無遮。若持戒比丘,若他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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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物衣食,不應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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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第二十一事第二十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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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諸比丘結戒者,為成聖種、為增正業故。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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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共戒,比丘過十日捨墮,比丘尼過一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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捨墮;式叉摩尼、沙彌、沙彌尼突吉羅。若畜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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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鐵鉢、瓦鉢未燒、一切不應量鉢,突吉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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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若白衣、若不如法色衣,過十一日捨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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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作非法色故。若白鐵鉢、若瓦鉢未燒,過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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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何以不得捨墮?」答曰:「衣鉢不同。衣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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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如意成色,更無增損。鉢若燒若熏,或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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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是故不同。鐵鉢瓦鉢若未熏未油,得用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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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受持。」鉢者,三種:上、中、下。上者受三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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飯、一鉢他羹、餘可食物半羹,是名上鉢。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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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一鉢他飯、半鉢他羹、餘可食物半羹,是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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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鉢。上下兩間,是名中鉢。若大於大鉢、小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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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鉢,不名為鉢。鉢他者,律師云:諸論師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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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異說,然以一義為正,謂一鉢他受十五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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飯,秦稱三十兩飯。是天竺粳米釜飯。時人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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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議計,謂上鉢受三鉢他飯、一鉢他羹、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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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者半羹。三鉢他飯,可秦升二升;一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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羹、餘可食物半羹,是一鉢他半也,復是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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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一升;上鉢受秦升三升。律師云:無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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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直言上鉢受三鉢他飯、一鉢他羹,留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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