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傳佛教 · 中觀部

百論

百論 · 提婆菩薩造 · 婆藪開士釋 · 姚秦 · 鳩摩羅什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30, no. 1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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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亦應更有相。若更無相知有法為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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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等亦應爾。燈喻先已破。復次如燈自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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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假外照;瓶亦自有,不待外有。外曰: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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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相。如以足分知有分為身,足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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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相。如是以有為瓶相,故知有瓶,有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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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求相。內曰:若分中有分具者,何故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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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足。若有身法於足分等中,為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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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為分有耶?若具有者,頭中應有足,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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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若分有者亦不然。何以故?有分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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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足中有分與足分等,餘分中亦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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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有分與分為一,是故無有有分名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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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足分等自有,有分亦同破。有分無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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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分亦無。外曰:不然。微塵在故。諸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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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何以故?微塵無分,不在分中。微塵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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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能生瓶等果,是故應有有分。內曰:若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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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瓶一切瓶。汝言微塵無分,但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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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後當破,今當略說。微塵集為瓶時,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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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集為瓶,一切微塵盡應為瓶。若不都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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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瓶,一切非瓶。外曰:如縷渧集力。微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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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爾。如一一縷不能制象,一一水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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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滿瓶,多集則能。如是微塵集故力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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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瓶。內曰:不然。不定故。譬如一一石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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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有子,一一盲人不能見色,一一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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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出油,多集亦不能。如是微塵,一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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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多亦不能。外曰:分分有力,故非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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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縷、渧分分有力,能制象、滿瓶。石女、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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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分分無力故,多亦無力,是故非不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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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以石女、盲、沙為喻。內曰:分有分一異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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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分有分若一若異,是過先已破。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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