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傳佛教 · 中觀部

百論

百論 · 提婆菩薩造 · 婆藪開士釋 · 姚秦 · 鳩摩羅什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30, no. 1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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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曰:諸法非不住,有不失故、無不生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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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諸法如泥團,從團底、從底腹、從腹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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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咽口,前後為因果。種種果生時,種種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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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若因中無果,果則不生。但因變為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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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有諸法。內曰:若果生故有不失,因失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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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汝言瓶果生時泥團不失,瓶即是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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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若瓶果生,是時失泥團因故,是則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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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泥團不失,不應分別泥團、瓶有異。今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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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形、時、力、知、名等有異,故有應失。外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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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指屈申。指雖屈申形異,實是一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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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泥團形瓶形雖異,而泥不異。內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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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業能異故。屈申是指業,指是能。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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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是能者,屈時應失指,復次屈申應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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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汝經,泥團即是瓶故,指喻非也。外曰: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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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壯老。如一人身亦少亦壯亦老,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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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如是。內曰:不一故。少不作壯,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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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老,是故汝喻非也。復次若有不失,無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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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不失者,泥團不應變為瓶,是則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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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若有不失者,無無故亦不應失,然則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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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失。外曰。無失有何咎。若常故無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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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團不應變為瓶。無無常,有何過?內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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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無無常,無罪福等。若無無常,罪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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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悉亦當無。何以故?罪人常為罪人,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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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福。福人常為福人,不應為罪。罪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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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布施竊盜、持戒犯戒等,如是皆無。外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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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中先有果,因有故。若泥中先無瓶,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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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為瓶因。內曰:若因先有果故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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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無故因無果。若泥團作瓶,泥不失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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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中有果。是瓶若破,應因中無果。外曰: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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