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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覺所覺分,各自然而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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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有離識所緣境者,彼說外境是所緣,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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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名行相,見分名事,是心、心所自體相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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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與心所同所依、緣,行相相似,事雖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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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相各異,識、受、想等相各別故。達無離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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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緣境者,則說相分是所緣,見分名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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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見所依自體名事,即自證分。此若無者,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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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自憶心、心所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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憶故,心與心所同所依根,所緣相似,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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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別,了別、領納等作用各異故,事雖數等,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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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各異,識、受等體有差別故。然心、心所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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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時,以理推徵各有三分,所量、能量、量果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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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相、見必有所依體故。如《集量論》伽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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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境相所量,能取相、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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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能量及果,此三體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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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心、心所若細分別應有四分,三分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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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有第四證自證分。此若無者,誰證第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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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既同應皆證故。又自證分應無有果,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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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量者必有果故。不應見分是第三果,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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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或時非量攝故。由此見分不證第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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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體者必現量故。此四分中前二是外,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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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內。初唯所緣,後三通二,謂第二分但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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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或量、非量,或現、或比。第三能緣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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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證自證分,唯緣第三,非第二者,以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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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故,第三、第四皆現量攝,故心、心所四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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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具所、能緣,無無窮過,非即、非離,唯識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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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是故契經伽他中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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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生心二性,內外一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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