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瑜伽部

成唯識論

成唯識論 · 護法等菩薩造 · 唐 · 玄奘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31, no. 1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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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所執體非有故。又應二分不熏成種,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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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等生,應無二分。又諸習氣是相分攝,豈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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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能作因緣?若緣所生內相、見分,非依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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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二所依體,例亦應然,無異因故。由斯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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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眾緣所生心、心所體及相、見分,有漏、無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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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依他起。依他眾緣而得起故。頌言:「分別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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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生」者,應知且說染分依他,淨分依他亦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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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故。或諸染淨心、心所法,皆名分別,能緣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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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是則一切染、淨依他,皆是此中依他起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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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空所顯圓滿成就,諸法實性,名圓成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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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此遍、常,體非虛謬,簡自、共相、虛空、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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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漏有為,離倒、究竟、勝用周遍,亦得此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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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頌中,說初非後。此即於彼依他起上,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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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離前遍計所執,二空所顯真如為性。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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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彼」言:顯圓成實與依他起,不即不離;「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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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離」言:顯妄所執能、所取性,理恒非有。「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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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顯不空依他;「性」顯二空非圓成實,真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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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有離無性故。由前理故,此圓成實與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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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他起,非異非不異。異應真如非彼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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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異此性應是無常。彼此俱應淨、非淨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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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本後智,用應無別。云何二性,非異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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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彼無常、無我等性。無常等性與行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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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應彼法非無常等;不異此應非彼共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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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斯喻顯,此圓成實與彼依他,非一非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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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與法性,理必應然,勝義、世俗,相待有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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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不證見此圓成實,而能見彼依他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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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遍計所執性空,不如實知依他有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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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分別智證真如已,後得智中,方能了達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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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起性如幻事等。雖無始來心、心所法,已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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