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瑜伽部

攝大乘論釋

攝大乘論釋 · 無性菩薩造 · 唐 · 玄奘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31, no. 1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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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有隨順能生能熏種類果法習氣。俱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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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異時。生滅,為別常住。此顯熏習相異餘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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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者,因也。於因建立如是字緣,如言依雲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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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雨等。舉其因性,為顯此中有能隨順生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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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體。如苣勝中有花熏習等者,舉他共成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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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宗義,由自所見苣勝與花俱心變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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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苣勝與諸香花俱生俱滅,由是為因隨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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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生,後後無間帶花香氣苣勝剎那此亦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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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又如所立貪等行者貪等熏習等者,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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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餘部共成熏習,喻自宗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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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復次阿賴耶識中諸雜染品法種子,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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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異住、為無別異?非彼種子有別實物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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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住亦非不異。然阿賴耶識如是而生,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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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彼功能差別,名一切種子識。釋曰: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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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種子是阿賴耶識功能差別,如法作用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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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法體非一非異,此亦復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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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復次阿賴耶識與彼雜染諸法。同時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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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為因,云何可見?譬如明燈,焰炷生燒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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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互。又如蘆束互相依持,同時不倒。應觀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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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更互為因,道理亦爾。如阿賴耶識為雜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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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法因,雜染諸法亦為阿賴耶識因,唯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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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安立因緣,所餘因緣不可得故。釋曰: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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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明燈於一時間,燈炷燈焰生焰燒炷互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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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阿賴耶識與諸轉識,於一時間互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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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其性亦爾。如是蘆束更互依持令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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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若於爾時此能持彼令住不倒,即於爾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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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能持此令住不倒。唯就如是安立因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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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就前說攝持種子相應非餘。所餘因緣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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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故者,謂所餘法攝持種子不相應故。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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