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经疏部 · 涅槃、药师、弥勒与维摩

維摩經玄疏

維摩經玄疏 · 隋 · 智顗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38, no. 1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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囑,此人能折伏、攝受,令法得久住也。二、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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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此經者,今淨名欲令釋迦正法久住,是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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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彈訶、室內攝受。通論彈訶、攝受,處處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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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如人訶罵是暫時,長養是本心。而今或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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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權智訶,以實智攝,如彈國王、長者,即是權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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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樂佛身,是實攝也。如訶須菩提云「於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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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於法亦等」,入八邪而得八正,是用實智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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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用權攝;云「如佛說幻人,以是事訶,寧有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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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此即權攝,訶阿難亦爾。如訶彌勒等,實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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訶,實智攝受;如訶迦旃延,權彈、權受。室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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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云云。故知淨名折伏、攝受,成於此教也。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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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約觀心明權實者,觀中道時,以二觀為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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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入中道,是權折伏,實智攝受;若觀中道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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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二乘觀,即是實智折伏,權智攝受;若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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諦,還發二觀,即是權折伏、權攝受;若觀中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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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發中道,即是實智折伏、實智攝受。復次,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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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四隨用心,如《大止觀》三十六轉解說,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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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心折伏、攝受,正法得住也。大段第五明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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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者,前大段四重,釋此經一部正意略顯,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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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經與眾經有同有異,事須分別。而前明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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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處處簡別教相,辨眾經同異,大意略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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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但恐散明教相同異,尋者或未明了,今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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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釋此經同異之相,就此即為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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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明教相大意第二,略出諸師判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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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第三,研詳去取第四,正明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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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明教相大意者,諸經同明體、宗、用,赴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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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物,而有同異者,但以稟教之徒,根緣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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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方有別。是以大聖設教,名字不同,言方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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