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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智論》云:覆沒智慧故。七、開過患門故。謂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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昏醉,引一切諸煩惱業。《智論》云:不應嗔而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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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八、種癡狂因故。謂現在酒癡,令多生狂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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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論》云:種狂癡因緣也。九、障聖道故。謂於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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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行,皆不能修故。《智論》云:遠離涅槃故。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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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龍比丘,醉伏吐地蝦蟇,口邊食吐。佛言: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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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能伏毒龍,今乃不能伏蝦蟇也。十、墮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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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智論》云:身壞命終,墮惡道泥梨中,若得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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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常當狂族。如是等種種過失,故不應酤,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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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自飲。又《智論》引頌云:「酒失智覺相,身色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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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惡,智心動而亂,慚愧已被劫。失念增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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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歡毀宗族,如是雖名飲,實為飲死毒。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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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嗔而嗔,不應笑而笑,不應哭而哭,不應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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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打,不應語而語,與狂人無異,奪諸善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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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愧者不飲。」第二、釋名者。令人昏醉名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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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授與人曰酤,防止此患為戒,亦從所治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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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智論》云:酒者,「能令人心動放逸,是名為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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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不應飲,是名不飲酒。」解云:彼論就五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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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但防飲。第三、次第者,前四同聲聞四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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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戒非彼,故在第五。又五戒中此當第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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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酒戒,但以飲唯損己一身,過未深故屬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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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垢,酤損多人故今制重。又為菩薩二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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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利他為最,但乖益生已為非理,況乃成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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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非所宜,是故未論自飲先制授他。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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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緣成犯者,別緣有六緣:一、是酒,二、酒想,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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酤意,四、受得直,五、授與酒,六、前人領入手,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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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第五、闕緣者。闕初緣,畢竟不知得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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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罪,以酢等於他非昏亂故,若後知生喜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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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悔重,又若兼疑重方便。闕第二緣有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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