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律疏与经论疏部 · 四分律、菩萨戒、般若、法华、净土及遗教

梵網經菩薩戒本疏

梵網經菩薩戒本疏 · 唐 · 法藏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 no.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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豈非諂曲而妄語耶?答:自居不足,安得無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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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無失者,唯佛一人,以累盡故。又他無餘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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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有佛性,即是真善。若意至此而認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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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直無諂,亦無妄語,而乃具發無量善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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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清淨,故為持也。三、菩薩常應於名聞起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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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利養處,則不居之,以傷害故。論云:利養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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霜雹,損功德苗故。又如毛繩,為損甚故,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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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之,尚須遠避。經云:利養交至,遠避三由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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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況由讚毀非理得耶?是故菩薩理不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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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國菩薩經》云:「有四種法應當棄捨:一者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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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棄捨居家,二者既出家已不貪利養,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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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諸檀越,四者不惜身命。是為四法應當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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捨。」如是准也。第九、通局中有二:先通、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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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通者有三:先明自讚,亦三:一、讚自所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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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他修學,二、為令眾生未信者生信,三、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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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者增長。若實有此益不雜貪慢,自讚無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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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讚有罪,乖利益故。二、明毀他,亦三:一、毀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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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令歸正見,二、毀執見令離著,三、毀惡行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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捨離。若不雜瞋慢應時有益,毀他不犯、不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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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三、求名利,有二:一、為益眾生,二、求出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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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真實名利故。此求不犯、不求有罪,如是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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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二、局者,於上三位或總或別,以纏相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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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念欲犯,雖未至重是則為犯,以是所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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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深須防護也。餘義可知。第十、釋文者,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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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舉過正制中二:先舉過亦二:初、犯位,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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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作教他,准前亦應有四,同前略故也。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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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四犯同前,亦同三釋,略無自讚,理應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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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約能者:貪慢等為因;二、名利等為緣;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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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設軌摸,成自揚陵彼之則為法;四、常作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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