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律疏与经论疏部 · 四分律、菩萨戒、般若、法华、净土及遗教

梵網經菩薩戒本疏

梵網經菩薩戒本疏 · 唐 · 法藏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 no.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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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菩薩僧尼罪過戒。然位居不足,誰免其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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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云「罪過」。非理唱陳,故云「說」。防此業非,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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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此則語從所說為名,戒約所防受稱,皆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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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釋。又說三寶長短,如經云云。第三、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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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於此十戒中,初四同聲聞四重,後四同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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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菩薩四重,中間更加酤酒說過。酤酒麁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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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先辨,說過細隱故後論。第四、具緣成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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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有七緣:一、是正境,如文四位。問:此中何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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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說小乘僧尼過耶?答:俱是佛法相住持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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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自內眾故。問:何故不制說佛及法過?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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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無過故。若無失而說,則是謗故,屬第十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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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行之者。劣位有失,易嫌說,故制也。二、作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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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三、作說過意。四、對外人。五、作外人想。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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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了。七、前人領解。故成犯也。第五、闕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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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闕初緣有五:一、自四境相差皆重;二、非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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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說已畢竟不知是非境,約心重方便;三、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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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非境不喜應得中方便,喜自不犯應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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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疑不知重方便;五、後知輕方便。闕第二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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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亦想、疑二別。初中,本迷後不知及後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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怖,俱不犯、輕方便,以說他眾生過、生自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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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無失故;二、後知生快,得重方便;三、轉想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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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及知已怖,俱重方便:四、後知已快,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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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二、疑中,不知及知已怖,俱重方便,知已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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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重,雖闕小心而過重故。闕第三緣,不作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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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意言錯無犯,或正說法言次而論,或教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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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人皆不犯。闕第四緣,自眾來差畢竟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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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心應重,後知喜不喜准得輕重二方便,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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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同前可知。闕第五緣,想、疑等准前可知。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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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緣,疾疾語等言不彰了得重方便。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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