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求法与制度史

南海寄歸內法傳

南海寄歸內法傳 · 唐 · 義淨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54, no.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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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勿令乖理,餘殘之物准事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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嗢拕南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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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宅店臥具、銅鐵及諸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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剃刀等瓶衣、諸竿并雜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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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及諸藥、床座并券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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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寶金銀等、成未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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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等諸物,可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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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應簡別知,是世尊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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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隨應者,所謂田宅邸店、臥具氈褥、諸銅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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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並不應分。於中鐵鉢、小鉢,及小銅椀、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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鑰、針錐、剃刀、刀子、鐵杓、火爐及斧鑿等,并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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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諸袋。若瓦器,謂鉢、小鉢、淨觸君持及貯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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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并盛水器,此並應分,餘不合分。其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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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器及皮臥物、剪髮之具,奴婢、飲食、穀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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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宅等,皆入四方僧。若可移轉物,應貯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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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令四方僧共用。若田宅、村園、屋宇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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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者,應入四方僧。若有所餘一切衣被,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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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法衣俗衣若染不染及皮油瓶、鞋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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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並現前應分。先云同袖不分,白衣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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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蓋是以意斟酌也。大竿可為贍部光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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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懸幡之竿,細者可作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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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行與苾芻。四足之內,若是象馬駝騾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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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當與國王家。牛羊入四方僧,不應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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