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傳佛教 · 律部

善見律毘婆沙

善見律毘婆沙 · 蕭齊 · 僧伽跋陀羅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24, no. 1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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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人暫避因緣後更還住。有籬者,塼為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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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至下以草木作。依𤚩牛住者,隨牛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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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或一屋或二三屋,亦名聚落。估客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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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擔估客、車行估客,亦名聚落。城邑及村,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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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聚落。聚落界者,為欲明阿蘭若界。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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闑住者,若聚落如阿㝹羅陀國有二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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闑,於內門闑以外悉是阿蘭若處,若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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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闑可當門闑處,亦名為門闑,此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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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曇阿蘭若法。中人者,不健不羸。擲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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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盡力擲也,至石所落處,不取石勢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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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若聚落無籬者,住屋簷水所落處擲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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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又法師解,老嫗在戶裏,擲糞箕及舂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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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及處立,在此擲石所及處。又法師解,若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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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籬,於屋兩頭作欄,當欄中央,擲石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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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處以還,是名屋界。」問曰:「若本聚落廣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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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則狹小,齊何以為界?」答曰:「取有人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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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漏所落處,中人擲石所及處以還,是聚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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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阿蘭若界者,從門闑以外五百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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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下品阿蘭若。」法師曰:「此義我已分別說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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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界聚落聚落界,為斷惡比丘故,說此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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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於此五處有主物,盜心取一分,波羅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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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與取者,他物若衣若食,他不以身口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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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自取一分,或從手取,或從處取。不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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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主心不捨,若空地亦名不捨。取此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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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名盜也,盜者,是諸罪也。」法師曰:「我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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