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毘昙部

雜阿毘曇心論

雜阿毘曇心論 · 尊者法救造 · 宋 · 僧伽跋摩等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28, no.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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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論方便,是則為辭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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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界於言說,二地餘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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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論方便是則為辭辯者,辭辯以聲明論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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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若先不習聲明論則不能起離種子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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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界於言說者,此辯緣言說,是故是身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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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者,欲界及初禪,非上地,離覺觀故。餘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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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說者,如法辯說。問:辯云何?如說生耶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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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耶?答:有說如說生,謂先於法起名巧便,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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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未知義,故次第起義辯。雖知義不知辭,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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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起辭辯。知辭辯已不能連注說,故次起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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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又說先起義辯,知義不知名故次起法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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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不知辭故次起辭辯,知辭不能連注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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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次起應辯,應辯如前說。又說名隨說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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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先起辭辯,後起法辯。義依名轉,是故次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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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辯。此三辯導應辯。問:此辯云何?為一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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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答:不然。若得一則具四,如四聖種一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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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此亦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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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阿毘曇心論卷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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