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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中無有定實。問曰:云何於名字中分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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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之別?答曰:若知法心無所有,但有名字,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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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如上分別法心之相無咎。故《大品經》云:「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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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不壞假名而說諸法實相。」復次,如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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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法,心王為心。受、想、行三陰及色陰為法,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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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為心。心相應法、心不相應法及色法、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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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為法,心法為心。所緣為法,能緣為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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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為法,所生為心。所觀之境為法,能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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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為心。法成於心,心依於法。如是等,於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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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種種分別法、心之別。雖作此分別,皆如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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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無所取著,同歸一相。此義至下第十、結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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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趣中當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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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禪波羅蜜次第法門卷第一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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