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古逸论疏与经论抄

攝大乘講疏卷第五.第七

攝大乘講疏卷第五.第七 · 传统责任题记未署名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85, no. 2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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熏後上第六意識成修慧始為無流道。此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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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種子生唯識□境及觀智。爾時並是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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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義是依他性。後斷煩惱盡轉依成解脫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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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方得轉依。真淨心為法身義並果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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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復得聞思種子和合生聖人依□聖道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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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身相應時唯果德依法身也。無復種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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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論曰此章復引不違道理顯實有本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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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下釋第六順道理章義。即是□滅心定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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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此本識定義成為道理也。就此章有二。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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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無本識滅心定義不成。二明無本識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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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不成就初為三段。一略標定相出得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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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小乘義正破過失義。三結不離本識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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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淨品法皆不成就故。此初更為三。初標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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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二出過失。三□定不離本識。論本標及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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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不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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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論曰為得寂靜住及離退失過者。此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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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意故。入定事同聖人修滅定為二義。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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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自寂靜安樂住。已得勝無流法。則現在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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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寂靜安樂住。此定既無六識。寂靜安樂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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涅槃相似。故聖人修此定。二為離退失過。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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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緣境能生不正思惟起諸習氣煩惱則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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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恐有退失故修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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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論曰非滅心體稱滅心滅心法故名滅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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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依從所依故立心名者。此下第二出小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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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破過失立本識。此文即大眾部云。滅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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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滅體滅心法。識是心之體。受想行為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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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法為能依。心體是所依。以能依從所依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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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心名。故稱滅心。實滅心法不滅心體。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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