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护法文集

廣弘明集

廣弘明集 · 唐 · 道宣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52, no.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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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日旦。光宅寺法雲。於華林殿前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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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向高座為法師。瓦官寺慧明。登西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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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為都講。唱大涅槃經四相品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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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食肉者斷大慈種義。法雲解釋。輿駕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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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地鋪席位於高座之北。僧尼二眾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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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列坐。講畢。耆闍寺道澄。又登西向高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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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此斷肉之文。次唱所傳之語。唱竟又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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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懺悔。普設中食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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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日。會其後諸僧尼。或猶云。律中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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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肉事及懺悔食肉法。其月二十九日。又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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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義學僧一百四十一人義學尼五十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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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華林華光殿使莊嚴寺法超。奉誠寺僧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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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宅寺寶度等三律師。昇高座御席地施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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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僧尼亦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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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旨問法超等三律師曰。古人云。止沸莫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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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薪。息過莫若無言。弟子無言乃復甚易。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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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成人之美使佛種相續與諸僧尼共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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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兼即事中亦不得默已。故今集會於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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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求律中意。聞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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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道。律中無有斷肉法。又無懺悔食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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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律師從來作若為開導。使人致有此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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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超奉答。律教是一。而人取文下之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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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超所解。律雖許噉三種淨肉。而意實欲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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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何以知之。先明斷十種不淨肉。次令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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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淨肉。未令食九種淨肉。如此漸制。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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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欲永斷。法超常日講。恒作如此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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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又問僧辯法師。復作若為開導。僧辯奉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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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辯從來所解大意。亦不異法超。但教有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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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階級引物。若論噉三種淨肉。理當是過。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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