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傳佛教 · 中觀部

般若燈論釋

般若燈論釋 · 偈本龍樹菩薩 · 釋論分別明菩薩 · 唐 · 波羅頗蜜多羅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30, no. 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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諦中相似相續因果不別,世間咸見作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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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如言彼處燈來、此菴羅樹是我所種,此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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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後時有相與彼前思相續,因果不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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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思,此剎那作名為自作,由前剎那思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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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集善不善業,彼業滅時與後為因。如彼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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焰前為後因,如是展轉相續乃至得果,故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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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而得,亦非作已失滅。若汝意謂諸行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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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先所集業不受後果。何以故?以其異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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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相續者。是義不然,如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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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處緣起法,不即是彼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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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不異彼緣,不常亦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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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曰:我悉檀如是。汝立異故為因者,此義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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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何以故?由先心剎那所傳來業,對治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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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續與果,以功能勝異故。譬如以紫鑛汁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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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多弄伽子種之,後時花中有紫鑛色不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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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諦。復次說有丈夫者言:一邊作業、一邊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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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無如上過。論者言:彼一邊者不作而得,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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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邊者已作失壞,以作業邊永不得果,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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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外人言:我是一,故無過。云何知一?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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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相應故。論者言:我與一數相應,無如此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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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故?由有故,譬如一數。以是義故,苦非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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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亦不他作。此義云何?如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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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前陰異後,後陰異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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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陰從彼生,可言他作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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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曰:若人欲得他作苦者,法體不成,立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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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而實不然。云何不然?此中立驗,第一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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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達後陰於先陰非他。何以故?調達陰故,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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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後自陰體。又彼苦體相續不別故,立義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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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如前應知。復次執有人者說如是言:他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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