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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麥種子,於生自芽有功能故,說麥是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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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子。麥若陳久或為火所損則失功能,麥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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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異,以功能壞故不名種子。此識亦爾,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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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一切法功能,由與功能相應說名一切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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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此功能若謝無餘,但說名果報識,非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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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子,是故非不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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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更互為因果章更互為因果章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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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云何阿梨耶識與染污一時更互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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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曰:阿梨耶識或為一切法因,或為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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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果;一切法於阿梨耶識亦爾。如此義云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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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知?為顯此義故應說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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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譬如燈光與燈炷,生及燒然一時更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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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釋曰:由炷體作依止能生光焰故,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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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光焰生因。光焰即此生剎那中能燒然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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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焰即為炷燒然因。此阿梨耶識與彼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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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為共有生因,應知此義。何以故?此因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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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住未壞,果生亦可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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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又如蘆束,一時相依持故得住立。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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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如二蘆束,一一剎那中互相依互相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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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應知本識與能熏習更互為因,其義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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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如識為染污法因,染污法為識因。釋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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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阿梨耶識為種子生因,若無此識,三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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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無可依處,如體謝滅功能亦爾。故由此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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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法體生、功能亦立,是故本識為彼生因。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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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亦爾,若彼法無,此識起在現在無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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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後異前,此變異是彼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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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何以故?釋曰:何故不別說餘法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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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為因果,而唯明識與染污法互為因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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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外道或是二乘作如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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