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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受生識方成種子,得為他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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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此所依止識若非一切種子識,能依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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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一切種子識,是義不成。釋曰:別識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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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為種子,由依他得成種子。所依受生識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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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種子,能依別識立為種子識,此義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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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是故此識託生變異成柯羅邏,非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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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釋曰:此識即是阿梨耶識,不得名此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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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但是果報,亦是一切種子。此義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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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曰:從種子生故稱果報識,能攝持種子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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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名種子識。若作此說,義乃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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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復次若眾生已託生,能執持所餘色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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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果報識則不可得。釋曰:前已明正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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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今更明受生後義。前已明眾生在胎中,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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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眾生出胎外,故言眾生已託生。眾生若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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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生,則定有三義:一執持無廢、二通攝持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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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三體是果報無記。若離阿梨耶識,此三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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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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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何以故所餘諸識定別有依止?釋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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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引道理為證,故言何以故。六識中隨一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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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所餘諸識。眼識定以眼根為依止,乃至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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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定以身根為依止,明別依止,顯不能通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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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不久堅住。釋曰:五識中隨自所依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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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能執持,此識不久堅住,以相續易壞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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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無識地中故壞、或餘識間起故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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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若此色根無執持識,亦不得成。釋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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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死人色根,無識執持則便爛壞;若離執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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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諸根亦應爾。此義亦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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