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瑜伽部

攝大乘論釋

攝大乘論釋 · 世親菩薩釋 · 陳 · 真諦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31, no. 1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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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受生識方成種子,得為他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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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此所依止識若非一切種子識,能依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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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一切種子識,是義不成。釋曰:別識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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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為種子,由依他得成種子。所依受生識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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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種子,能依別識立為種子識,此義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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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是故此識託生變異成柯羅邏,非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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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釋曰:此識即是阿梨耶識,不得名此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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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但是果報,亦是一切種子。此義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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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曰:從種子生故稱果報識,能攝持種子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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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名種子識。若作此說,義乃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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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復次若眾生已託生,能執持所餘色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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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果報識則不可得。釋曰:前已明正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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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今更明受生後義。前已明眾生在胎中,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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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眾生出胎外,故言眾生已託生。眾生若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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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生,則定有三義:一執持無廢、二通攝持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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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三體是果報無記。若離阿梨耶識,此三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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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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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何以故所餘諸識定別有依止?釋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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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引道理為證,故言何以故。六識中隨一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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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所餘諸識。眼識定以眼根為依止,乃至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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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定以身根為依止,明別依止,顯不能通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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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不久堅住。釋曰:五識中隨自所依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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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能執持,此識不久堅住,以相續易壞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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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無識地中故壞、或餘識間起故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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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若此色根無執持識,亦不得成。釋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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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死人色根,無識執持則便爛壞;若離執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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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諸根亦應爾。此義亦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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