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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命、亡失法身者有之於是得無懼乎?經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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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心例色反復明之,故曰色亦如是。「以般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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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明能觀觀智,結成雙照,顯中空之旨。謂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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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若空故無相,無相故照,所照皆寂。《大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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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波若者爾,般若存略耳。然於其中了無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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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可得,故曰不見緣等。則諸法皆空名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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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非謂不照名不見也。非見及見者,文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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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字。以皆亡相故,是為真實般若,即地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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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爾前通別無量教門,謂接正等則相似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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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至於歷法明空,亦謂空之分齊,謂略則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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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今文;或十八空,如《大論》,疏列釋云云。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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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空本破有,有既空矣,有復何立而為俗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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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曰但法集故有等。謂法有合散,散則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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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真,合則為有為俗。集亦合也。兩者各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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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偏,偏則二邊而非中道;兩者並明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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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圓則中,中則妙,如斯而已矣。三假等,對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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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知。次明得失者,《金剛般若》所謂若見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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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則為著,我人眾生壽者皆見也。苟此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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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亡則有法也,非無法也,非所謂開眼也,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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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眼也。著若無,此見則有無皆是。謂不異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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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者,見同凡見,非正觀也,與夫如來出世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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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了世間相者敻然異矣。雖然,若見世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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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不散等,是則聖法凡境未始異、未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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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固所取證如何耳。「於諸法」下,復宗明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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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即色是空,理極事遍,故曰不動。是法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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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無二無別,故無到者,以本不生故。無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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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無相無無相故。諸法皆如,餘如疏釋。「是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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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地」下,明一念心具足八萬四千般若波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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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者,以一實理同故、翻惑為智故、破塵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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